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82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1-1)。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国,安徽重信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世纪华联超市,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桃李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R71。
经营者:王章林,男,汉族,1960年9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合润发生活购物中心,住所地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街道新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36。
经营者:谢丽波,男,汉族,1977年2月11日出生,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
被告: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R。
法定代表人:丁友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金安区施桥镇世纪华联超市、六安市金安区双河镇合润发生活购物中心、安徽青瓷潭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庭外和解并履行完毕,安徽古井贡酒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