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08民初20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芬,安徽悟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琳,天津景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望江县子墨快餐店,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华阳镇雷阳路*****号。
经营者:汪胜球,男,汉族,1981年7月26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宏武,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锐谨,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望江县子墨快餐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12日立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华敏审判员 陈澜竞审判员 王纯兵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柯附本案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