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美乐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1302民初3738号
案件名称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与惠州大亚湾美乐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惠州大亚湾美乐家便利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302民初3738号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陶朱街道迎宾路6号。

法定代表人石仲力。

委托代理人薛巧鸾,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郭秀刚,系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大亚湾美乐家便利店,经营场所:惠州大亚湾西区响水河龙海三路水口新村42号,经营者朱绍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大亚湾美乐家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惠州大亚湾美乐家便利店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针纺织品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