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15民初56号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新华街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101623207P。
法定代表人: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雪晨,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1711613668。
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德汇文体用品经营部,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经营者:赵彬。
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宜宾市翠屏区德汇文体用品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3日立案后,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北京一得阁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