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81号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
法定代表人:谢运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厚财,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霞,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梁钊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小青,广东嘉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8年1月3日立案审理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顺德区菲姆思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ZL20083010××××.9)一案。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意思表示真实,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本院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中山市新力家居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