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民初266号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津围公路29号。
法定代表人:赫非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建平,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文迪,湖北金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惠丰超市,经营场所武汉市洪山区江南村*期4-4商铺。
法定代表人:王大桥原告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惠丰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审理过程中,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惠丰超市已于2018年2月28日经工商核准注销,原告亦未提交被告武汉市洪山区惠丰超市经营者的身份信息,因此本案属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法合营王朝葡萄酿酒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