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皖16民初131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古井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83。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龙林,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曹辉,男,汉族,1980年11月17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曹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