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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湘0121民初3824号
案件名称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824号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长康粮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迪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祁门行政村山陈村。

投资人陈明声。

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松雅安置区****栋***********号(***号)。

经营者汪虎,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被告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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