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824号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阴县长康粮站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谭迪高,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宋子轩,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胡剑霞,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含山县环峰镇祁门行政村山陈村。
投资人陈明声。
委托代理人肖建国,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住所地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松雅安置区****栋***********号(***号)。
经营者汪虎,男,198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含山县味之源调味品厂、被告长沙县星沙和丰达粮油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6460元,减半收取3230元,由原告湖南省长康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