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6民终486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
法定代表人:旷再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节,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法定代表人:方林敏。
委托诉讼代理人:麦丹丹,广东禅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简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简欧公司)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查,深圳简欧公司、深圳市某名家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名公司)于2017年5月3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佛山简欧公司停止侵犯深圳简欧公司商标专用权的生产和销售行为;
2.佛山简欧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在产品包装、某店铺等使用“简欧宫廷”的行为;
3.佛山简欧公司赔偿深圳简欧公司、深圳某名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及调查取证费用1240元;
4.本案诉讼费用由佛山简欧公司承担。
同年5月9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立案。
同月27日,佛山简欧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2017年8月1日裁定本案移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2017年9月5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
审理过程中,深圳简欧公司于2017年10月24日向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递交《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申请注销深圳简欧公司。
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审核于2017年12月18日核准注销。
2018年2月10日,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一审判决。
另查明,2017年12月19日,佛山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变更地址为: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本案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深圳简欧公司于2017年12月18日核准注销。
深圳简欧公司未将此情况告知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在未查明该事实的情况下,仍将深圳简欧公司作为诉讼当事人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604民初1234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深圳市简欧家具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60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