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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尚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605执3763号
案件名称吴尚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尚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0605执3763号 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被执行人:吴尚茂,男,汉族,1991年5月7日出生,住广西北流市。

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吴尚茂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0605刑初4766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吴尚茂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因被执行人吴尚茂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

本院于2018年2月27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被执行人吴尚茂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吴尚茂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吴尚茂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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