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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卫东大盘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04知民初267号
案件名称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惠济区卫东大盘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郑州市惠济区卫东大盘鸡饭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04知民初267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仁和路东、大学路西、航海路南、汉江路北12幢1单元8层810号。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东,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卫东大盘鸡饭店,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坡阳路珠江荣景小区106号。

经营者:胡艳琴。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卫东大盘鸡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4397984号“老狼大盘鸡”,第17345373号“老狼”,第20858642号“老狼大盘鸡”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立即停止在店招门头、店内装潢及菜单等处含有“老狼大盘鸡”文字的标识;

变更网络店铺和导航地图上的名称信息,变更后的名称中不得含有与“老狼大盘鸡”相同或近似的文字标识;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8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总部位于国家中心城市--郑州,是以主营“老狼大盘鸡”为招牌的连锁餐饮企业,同时,也是首批被河南省省委宣传部评定为《河南省百佳餐饮名店》和《中原十大特色名吃》的企业。

“老狼大盘鸡”隶属于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是中原地区最具特色的餐饮服务品牌之一。

自创立起,就坚持地道美食传承的信念,精细选材,精心配料,所涉门店菜品均采用上等麻鸡,三黄鸡作为原材料,同时搭配有12种清热祛火名贵药材,小火炒至而成,味型独特:香辣味浓,麻的过瘾,辣的享受。

其中特有的重要配比,不易上火,老少皆宜,因此,其独特的口味深受广大消费者的喜爱,凭借消费者良好的口碑,“老狼大盘鸡”在餐饮行业的知名度不断攀升,自2010年郑州市南阳路第一家“老狼大盘鸡”店创始,迄今已发展有600余家加盟店铺,遍布全国158座城市,加盟网络覆盖20多个省、市、自治区及直辖市,月销量超250万份,先后获得“河南省优秀餐饮企业。

、“食品安全示范单位”、“中国最具特色加盟品牌”等多项荣誉。

2015年5月28日,刘勇强注册了申请第14397984号“老狼大盘鸡”商标,核定服务第43类:餐馆,餐厅等,2017年10月13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刘勇强将该商标转让给原告。

2017年9月14日,原告申请了第17345373号老狼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项,2017年11月21日原告申请注册了第2085642号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43项,饭店等,现上述商标均处于有限期内。

近期原告在郑州市场上发现,被告店铺未经授权,擅自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店招,且经营行业同为餐饮业,经营种类均为大盘鸡。

被告店铺门头所用“老狼大盘鸡”文字字体与原告注册商标相近似,极易导致消费者对其店铺与原告之间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解或无人。

同时,被告在店内装潢、菜单、地图导航、网络店铺等多处使用“老狼大盘鸡”文字,有明显的攀附之意,侵权主观恶意明显。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原告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侵占了原告的市场份额,故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理认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郑州市惠济区卫东大盘鸡饭店已于2020年3月17日核准注销,故本案被告不是适格的诉讼主体,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原告的相关权利可另行解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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