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52号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邳州市碾庄镇镇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82137042033Y。
法定代表人:曹慧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升,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真真,河南南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鲁山县张**商店,经营场所:河南省鲁山县人民路东段路北。
经营者:张**。
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山县张**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2021年5月7日,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以本案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徐州金虎工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