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702号原告:周建兴,男,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颖哲,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锐权,广东弘新君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荣芳芳卫浴销售部,经营场所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
经营者:荣芳芳。
被告:潮州市潮安区信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潮州市潮安区古巷镇枫一村工业区西边园。
法定代表人:苏奕金。
原告周建兴与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荣芳芳卫浴销售部、潮州市潮安区信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
原告周建兴于2021年5月2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荣芳芳卫浴销售部、潮州市潮安区信诺陶瓷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周建兴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建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建兴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