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民初158号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高新区科技大道**海科大厦。
法定代表人:崔晓燕,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琳,上海市尚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羊尖镇育才北路**法定代表人:陈秋玲。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法定代表人:蒋凡。
原告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凡熙公司)与被告无锡朵芙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
原告凡熙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凡熙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山东凡熙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