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91民初1727号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纬二路66号2号楼3F-005室。
法定代表人:张荣健,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辉,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高洁,山东知圣律师事务所。
被告:曹县尚古美发店,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曹城街道新安江路西段路北,店铺名称“尚古”。
经营者:姚凤霞,女,1990年10月14日出生,住山东省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艳红,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
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县尚古美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山东尚古美发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