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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印江欣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01民初1787号
案件名称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与印江欣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印江欣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民初1787号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工业区荣事达第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侯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印江欣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凯旋城1街区。

法定代表人:张崇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诉被告印江欣隆精品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原告合肥荣事达小家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3851059号“Royalstar”注册商标及第3511929号“Royalstar”注册商标专有权商品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包括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调查取证费、购物费、公证费、律师代理费、交通住宿费等);

三、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是中国知名的家电企业集团,集团产品线涉及白色家电、黑色家电、系列小家电、新型能源、汽车配件、电动自行车、太阳能热水器等多个产业。

合肥荣事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拥有“中国名牌”和“中国驰名商标”—“荣事达-Royalstar”。

2006年经中国品牌研究院权威评估“荣事达”品牌价值超过26亿元,位居中国最具价值驰名商标排行榜第54位。

后为了整合资源需要,将其原有的部分商标转移给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其中就包括“Royalstar”注册商标,上述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第11类。

为了业务需求,商标权人合肥市国有资产控股有限公司将上述商标授权给原告使用的,同时为了维护自身权益,也授权原告可以针对任何上述商标权或其他权益提起诉讼维权的权利。

经调查,被告在其开设的店铺内大量销售的厨卫电器产品包装及货品标签上均显著突出与原告高度近似的标识,收款票据上也明确载明“荣事达”字样。

被告明知原告品牌已获社会广泛认可,却故意将他人产品当做原告生产产品进行销售,主观上具有攀附原告产品名誉的故意,其目的具有暗示及诱导消费者误认为是原告的产品或与原告具有关联企业生产的产品,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产品长期积累的市场知名度和美誉度,而且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权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全省法院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第一条:“一、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贵阳市、六盘水市、安顺市、黔西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第二条:“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遵义市、毕节市、铜仁市、黔东南州、黔南州中级人民辖区内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第四条:“本公告所称的“知识产权案件”,是指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类案件,包括知识产权合同纠纷,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垄断纠纷等”的规定,本案被告住所地为贵州省铜仁市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龙津街道凯旋城1街区,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当由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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