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502知民初17号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娟娟,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甘肃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秦安县陈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住所地甘肃省秦安县。
经营者:陈万**,男,住浙江省永嘉县。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秦安县陈万**世纪华联购物广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