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5235号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金井镇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611520128M。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鑫鑫,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某某超市,经营地址:山东省兰陵县新兴镇。
投资人:于某某。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兰陵县某某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受理。
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