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02民初6146号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富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22667261K。
法定代表人:吴典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国建全,山东海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配件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经营者:殷某某。
被告:殷某某,女,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市兰山区某某太阳能配件厂、殷某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受理。
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四季沐歌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