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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民初261号
案件名称261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26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斌,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星迪,江苏万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经营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浒径街浒径路**。

经营者:刘友森,男,1989年8月2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闽清县。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区黎里镇千家惠百货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1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金额36744元变更为10000元,并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开庭前申请变更诉讼请求金额并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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