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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8〕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07刑初2127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8〕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某霞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307刑初2127号 公诉机关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霞,女,198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专科文化。

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于2017年10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执行逮捕。

现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云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以深龙检刑诉〔2018〕2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8年5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晓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霞及其辩护人刘云学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霞从2017年4月起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假冒JIMMYCHOO和STUARTWEITZMAN注册商标的鞋子,于2017年10月26日在其信和爱琴居xx房住处被人赃并获,现场查获两种商标的鞋子130余双、快递单452份及作案工具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2部。

经鉴定,130双标有JIMMYCHOO标识的鞋子按正品价计算价值人民币585000元;

按淘宝网店实际平均售价556.11元计算,价值人民币72294.3元。

经提取其淘宝网店交易记录,被告人已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鞋子的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75732元(含邮费3321元)。

法庭审理时,公诉人明确本案仅指控被告人黄某霞侵犯“JIMMYCHOO”这一注册商标,现场查获的130双假冒产品货值以实际售价计算。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霞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已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

鉴此,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黄某霞判处一年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某霞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表示认罪,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某霞的辩护人对指控不持异议,并提出如下量刑意见: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如实供述,有悔罪表现;

2、现场查获的130双鞋子属犯罪未遂;

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杰出(泽西)有限公司是第1637164号注册商标“JIMMYCHOO”的注册人,注册有效期限自2011年9月21日至2021年9月20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25类,包括服装、鞋、帽。

被告人黄某霞以牟利为目的,在未经商标权人许可的情况下,自2017年9月开始,在其经营的淘宝网店“非同寻裳”销售假冒“JIMMYCHOO”注册商标的鞋子。

2017年10月26日14时许,民警接报后前往被告人黄某霞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大道2161号信和爱琴居xx房的住处进行核查,现场查获带有上述商标标识的鞋子130双、快递单452份及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2部(号码为158**和13392xx6),另有标示“STUARTWEITZMAN”字样的鞋子6双,并将被告人抓获归案。

经鉴定,现场查获的130双带有“JIMMYCHOO”标识的鞋子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

标示“STUARTWEITZMAN”字样的6双鞋子不能确定是否为假冒产品。

经委托广东安证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被告人黄某霞经营的“非同寻裳”淘宝网店的交易记录进行提取和鉴定,其销售假冒“JIMMYCHOO”注册商标的鞋子的销售期间自2017年9月26日到10月19日,共计316个订单实际付款成交,金额为175732元人民币(含邮费3321元),另外五个订单因包含有其他商品,销售总价在2745元到2945元之间。

以上述结果计算,该产品含邮资的实际平均销售单价为556.11元,现场查获的130双假冒产品共计价值人民币72294.3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及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另查明,被告人黄某霞以现场查获的华硕笔记本电脑和其中一部号码为13392xx6的苹果手机销售假冒产品、联系快递等业务。

该事实有被告人供述和快递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霞无视国法,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辩护人关于现场查获的130双假冒产品属犯罪未遂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规定相符,应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鉴于被告人黄某霞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有良好悔罪表现,且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和请求合法、合理、合情,可予采纳。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也予以采纳。

现场查获的笔记本电脑一台和号码为13392xx6的苹果手机一部,应认定为本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与假冒产品一块予以没收。

另外6双标示“STUARTWEITZMAN”字样的鞋子因不能确定是否为假冒产品,依法应当与扣押的另一部苹果手机(号码为158**)一并发还给被扣押人。

为维护国家的商标管理制度,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打击犯罪,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其归案后的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霞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 二、扣押在案的假冒产品及作案工具华硕笔记本电脑1台、苹果手机1部(号码为13392xx6),予以没收处理;

标示“STUARTWEITZMAN”字样的鞋子6双和苹果手机一部(号码为158**),发还给被告人黄某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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