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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冀01民初449号
案件名称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佟海军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冀01民初449号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罗洞村北山村民小组工业区(黄志铭厂区**车间十首层)。

法定代表人:陈忠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家耀,广东康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河北双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海军,男,1977年2月5日出生,住河北省霸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宗宝,河北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智能家具有限公司与被告佟海军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职能家具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职能家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南海区品位职能家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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