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桂0303民初876号 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象山区西城商城1-16。
法定代表人:阳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毛利平,广西桂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叠彩区张记小吃店,住所地广西桂林市叠彩区中山中北路102号。
经营者:张召军,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平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泽鹏,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灵玺,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诉被告叠彩区张记小吃店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6日,以已与被告叠彩区张记小吃店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2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桂林市杀猪佬煮粉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