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526号原告:戎光,男,1975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烨,江苏中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太平街道旺巷村泥头(苏州市恒通铜业有限公司院内),通信地址苏州工业园区娄葑星湖街999号99幢717室。
法定代表人:王俊岭。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峰,江苏显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戎光与被告苏州淘予工艺品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21日,原告戎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戎光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戎光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0元,减半收取计1220元,由原告戎光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