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5民初488号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古井镇。
法定代表人:梁金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莉静,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匡小雨,江苏熠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中区木渎再起酒行,经营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海德商业广场2幢103室。
经营者范王敏。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中区木渎再起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2018年6月4日,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元,由原告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