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782民初16423号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瑞士联邦比奥焦69374里贾纳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塞德里克·维尔莫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少玲,广东中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汉韵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四季五区8幢1单元1202室。
法定代表人:何福喜。
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汉韵商品采购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迈可寇斯(瑞士)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