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1089号原告(申请人):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新北市林口区文化二路1段266号21楼之4。
法定代表人:张超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娟,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艳丽,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申请人):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科技工业园东业路。
法定代表人:林群弼。
原告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发明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210913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的形式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耀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东莞精旺电子有限公司2109136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