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1084民初2156号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横琴镇彩虹路2号9栋1106房。
法定代表人:陈旭,该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旭东,江苏德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应县麦客风量贩式娱乐会所,经营地江苏省宝应县邻里中心商场3-4层306、307、407、408号商铺。
经营者:梅利。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宝应县麦客风量贩式娱乐会所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