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1972民初1849号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南大街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72K。
法定代表人:赵双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馨,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长安大康惠百货商场。
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新安一路街口商贸中心西侧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2K。
经营者:黄世达,男,壮族,1977年6月18日出生,住广西马山县。
本案在审理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莞市长安大康惠百货商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于2018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东莞市长安大康惠百货商场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5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