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110民初5017号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新街路4022号56室。
法定代表人:李宁,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1幢6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张勇。
被告:徐创浃,男,1990年3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潮州市饶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徐创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益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