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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1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柴永华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585民初1911号
案件名称1911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太仓市城厢镇柴永华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6-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柴永华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C}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85民初1911号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005571164144。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燕,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雯,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柴永华杂货店,住所地太仓市城厢镇人民南路28号。

经营者:柴永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太仓市城厢镇柴永华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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