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4知民初244号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朱枫公路**枫泾商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6310089142。
法定代表人:盛晓谋,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梅,上海泽玖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县昆阳镇爱英文具店,经营场所:河南省叶县劳动路路东。
经营者:贾爱英。
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县昆阳镇爱英文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
2021年5月14日,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叶县昆阳镇爱英文具店已达成和解协议且叶县昆阳镇爱英文具店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的请求,系其对自己所享有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上海马利画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