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4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郑世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宁,江苏鑫律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枣庄市市中区大吉利百货批发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胜利东路香港街2号楼42号铺(路南)。
经营者:李庆明,男,1954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市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涛,男,该批发部员工。
��托诉讼代理人:魏洪亮,男,该批发部员工。
上诉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枣庄市市中区大吉利百货批发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4民初24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均由浙江正点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