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民终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陵县桓盛手机销售部。
经营场所:山东省陵县陵州路路南。
经营者:吴宁宁,女,198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陵县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栋厂房*层**层**栋厂房***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上诉人陵县桓盛手机销售部因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1民初1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陵县桓盛手机销售部以其已与被上诉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陵县桓盛手机销售部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陵县桓盛手机销售部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上诉人陵县桓盛手机销售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