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281民初8332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黄河中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王耀,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波,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要塞好买得副食超市,住所地江阴市文定路*******号。
经营者:刘日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男,1974年8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新沂市,该超市合作人。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阴市要塞好买得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