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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75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夏菲雪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苏0612民初4575号
案件名称4575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与江苏夏菲雪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江苏夏菲雪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12民初4575号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荃湾海盛路3号TML广场25楼八6室。

法定代表人:郭振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庆斌,北京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晓琳,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夏菲雪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通州区二甲镇袁灶街西首。

法定代表人:谭李玉。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夏菲雪纺织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

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在审理中申请撤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森科产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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