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鄂0102民初9295号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全军(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林(特别授权代理),广东红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石新,男,1986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通城县。
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石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0元,由原告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