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776号原告: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其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红,广东驰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志辉。
委托代理人:郭林,上海段和段(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卡迪欧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330321908.9)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科奈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人民币88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4400元,由原告负担,其余部分人民币4400元予以退还原告。
审判长 丘 庆 均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灵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