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81民初4726号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15号东侧3号楼102室。
法定代表人:朱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小松,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启东市友圆超市,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海复镇东元街**号。
经营者:袁潭新,男,1964年6月26日,汉族,住所地江苏省启东市。
委托代理人:陆波,江苏禾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启东市友圆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北京青花瓷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