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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佳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323民初1348号
案件名称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淄川松龄佳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1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淄川松龄佳林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323民初1348号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28,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金坛支路8号1703户。

法定代表人:刘瑞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山东全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58,经营场所淄川区松龄吉祥商业街C-6(门头招牌为“佳林超市”)。

经营者:徐志英,女,汉族,1982年3月23日出生,住淄川区。

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铢钱公司)与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兵兵、被告经营者徐志英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五铢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好太太”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万元;

3.判令被告在《淄博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刊登面积不小于24cmx12cm;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告经“好太太”注册商标人授权许可,有权在中国国内商业使用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的“好太太”系列商标。

“好太太”商标最早于2001年获准注册在第3类商品上。

经注册商标权利人多年经营,使用在洗衣粉产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2年12月被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2009年河北省优质产品,使用在肥皂商品上的“好太太”商标于2013年被认定为河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使用“好太太”商标的系列洗化产品畅销全国并出口蒙古,俄罗斯,日本,韩国,东南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

经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原告有权利在中国国内对侵犯“好太太”系列注册商标权的行为,独立进行调査取证并以自己的名义独立提起诉讼。

在原告起诉之后,商标权利人不再就同样事实提起诉讼。

因诉讼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及事实结果由原告独立享有和承担。

经原告调查,被告未经许可,所经营商品具体是指好太太洗衣液使用了与“好太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文字,系在相同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作为洗化用品行业的市场主体,应当知晓“好太太”商标并采取合理措施规避侵权情况的发生。

然而被告未尽相应义务,使侵权制品流入市场,获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应依法承担责任。

为维护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辩称,起诉的是商标侵权,我们是零售户,应该告厂家。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案外人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许可原告五铢钱公司使用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好太大”商标,且明确授权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等一系列权利。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是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商标的权利人。

第1624372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消毒肥皂;香皂;香波等,有效期自2001年8月28日至2011年8月27日,后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8月27日。

第7307702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洗手膏;香皂消毒皂等,有效期至2030年12月06日止。

第17400710号商标是由汉字“好太太”的常用字体构成,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类,包括肥皂;香皂;液体肥皂;香波等,有效期自2016年9月7日至2026年9月6日。

2020年1月6日,申请人莱芜高新区开物知识产权服务中心代理人刁义森向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

2020年1月13日,该公证处两名公证人员跟随刁义森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吉祥路的一家经营场所(该经营场所门头招牌展示有“佳林超市”、门外有“吉祥路385”等信息),该经营场所内展示的营业执照显示有如下信息:名称为淄川松龄佳林超市。

刁义森在该经营场所内以普通消费者名义购买了洗衣液一桶(展示有“美加惠、好太太”等信息)。

刁义森通过手机微信付款方式支付20元,并截屏保存。

上述经营场所工作人员核实收到款项后,将所购商品交付给刁义森。

公证人员及时检查了手机付款页面的交易记录(显示:当前状态,支付成功),并对付款凭证的手机页面进行了拍照留存。

刁义森现场取得该经营场所出具的购物小票一张(该票据在商品一栏中记载的商品名称与实际商品名称不相符)。

本次购物,有公证人员用手机地图对上述经营场所进行了地址定位,并截屏保存。

公证人员在购物现场用手机上的“企查查”(第三方APP软件)对上述经营场所的营业主体进行了查询,并截屏保存。

购物行为结束后,公证人员对所得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对所购买的洗化用品进行了清空处理(拍照与清空过程未区分先后顺利),然后将所得物品加贴本处封条予以封存。

封存物品交申请人的代理人保管。

购物过程中产生的付款凭证由公证处进行了复印。

2020年1月21日,山东省济南市钢都公证处出具(2020)鲁济南钢都证民字第4306号公证书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本案所涉及的封存产品为桶装洗衣液红色塑料桶一个,在正面桶贴中间偏上位置印有较大字体的红色“好太太”字样,在该“好太太”字样的左上部有较小字体的注册商标“美加惠”字样。

在背面桶贴上部印有较大字体的红色“好太太”字样,在该“好太太”字样的左上部有较小字体的注册商标“美加惠”字样。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公证书、授权书、企业信息公示系统网站打印件、封存产品及当事人陈述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经权利人许可享有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等,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销售的封存洗衣液桶贴上印有较大字体的“好太太”字样,该字样与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好太太”标识的读音、排列顺序完全一致,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为是原告生产的产品或与原告有特定联系,且洗衣液与原告享有商标专用权的核准类别第3类中肥皂、香皂、香波属类似产品,故封存产品为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因原告未能提供被告因侵权获得的利益或其因被侵权受到的损失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原告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被告的经营规模和地点,被控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公证、购买侵权商品支出费用、聘请律师进行维权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为5000元。

对于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淄博日报》上公开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通过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的方式就可以达到消除影响的目的,因此无需再判令被告登报声明。

庭审中被告提交的证据为录音一份、空白的“2021年泽光洗化特价商品订货政策”一份,上述证据无法证明涉案封存洗衣液有合法来源,也无法证明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故被告抗辩无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第1624372号、第7307702号、第1740071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

二、被告淄川松龄佳林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青岛五铢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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