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辖终2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隆尧县康庄路豆莱客豆浆店,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隆尧县康庄路。
经营者:任世勇。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原审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2106-030。
法定代表人:王兴,总经理。
上诉人隆尧县康庄路豆莱客豆浆店(以下简称豆莱客豆浆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弘奇永和公司)、原审被告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在线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8民初17846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豆莱客豆浆店上诉称:弘奇永和公司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中没有列出三快在线公司侵权行为的事实和理由,不能证明三快在线公司侵权,且豆莱客豆浆店的经营场所为河北省邢台市,故本案应由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上诉人请求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对被上诉人弘奇永和公司进行询问,弘奇永和公司表示其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三快在线公司所经营的美团网站上有推广豆莱客豆浆店的经营信息,其中包含涉案商标的图文字样,侵害了弘奇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并明确其起诉状中关于对被告提出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所述被告包括被告一豆莱客豆浆店及被告二三快在线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本案中,首先,经本院询问,弘奇永和公司表示其已向一审法院提交初步证据证明三快在线公司所经营的美团网站上有推广豆莱客豆浆店的经营信息,其中包含涉案商标的图文字样,侵害了弘奇永和公司的商标权,并明确其起诉状中关于对被告提出的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所述被告包括被告一豆莱客豆浆店及被告二三快在线公司。
本院经审查认为,弘奇永和公司在本案中将三快在线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并无不妥。
其次,三快在线公司是本案的被告之一,其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弘奇永和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所在的一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豆莱客豆浆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豆莱客豆浆店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