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川06民初102号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160号501-18室。
法定代表人:林建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霜,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阳市区来来永和豆浆店,住所地德阳市区长江西路**号财富中心*座*层***号。
经营者:陈剑,男,汉族,1972年1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绵竹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邦华,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欧晨,四川环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德阳市区来来永和豆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3日立案。
2018年7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上海弘奇永和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