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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7)鄂01民初2104号
案件名称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史改云,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初2104号原告:史改云。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凤婷,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高庙乡牛高路朱庄。

法定代表人:蔡长欣,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史改云诉被告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尹为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千喜、人民陪审员梅艳霞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史改云以与被告南阳市中弘药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史改云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改云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史改云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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