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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民辖终461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0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民辖终46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福民社区富康工业区***栋。

法定代表人:李迪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台商投资区灿坤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潘志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永清,广东聚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康铭盛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铭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漳州灿坤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灿坤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初1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于专利纠纷案件,因此,在级别管辖方面,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康铭盛公司住所地以及生产、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均发生在深圳市,深圳市既是被告住所地,也是被控侵权行为实施地。

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

康铭盛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应予驳回,故裁定驳回康铭盛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康铭盛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起诉标的金额仅为20万元人民币,不属于重大疑难案件,因此本案依法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即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受理。

请求依法裁定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关于“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关于“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对辖区内的专利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有管辖权。

本案作为被告的康铭盛公司的住所地在深圳市,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深圳市基层人民法院对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此,康铭盛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裁定驳回康铭盛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江 萍审 判 员  苏大清审 判 员  王晓琴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法官助理  吴 利书 记 员  周夏如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下列上诉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可以不开庭审理:(一)不服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和驳回起诉裁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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