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73民初772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张友康,该厂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玲玲,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琪达灯饰厂,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
投资人:叶荣林。
被告:张德依,男,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诉被告中山市横栏镇琪达灯饰厂、张德依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于2018年6月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的撤诉申请,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01元,减半收取1300.5元,由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负担。
中山市古镇博伦帝照明电器厂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601元,本院予以退回其1300.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