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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蒸湘区新爱莲旗舰店联通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湘01民初440号
案件名称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衡阳市蒸湘区新爱莲旗舰店联通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8-07-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衡阳市蒸湘区新爱莲旗舰店联通营业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民初440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傅巍巍,湖南联合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新爱莲旗舰店联通营业厅,经营地址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立新大道504-509号门面。

经营者:刘巧琳。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市蒸湘区新爱莲旗舰店联通营业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3日立案。

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7.5元,减半收取668.5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力夫审 判 员 闵俊伟审 判 员 何 鑫二〇一八年七月十日法官助理 潘 威书 记 员 胡 妍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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