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潍知初字第310号原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王庄鹏安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胡也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天,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淑芳,北京市中伦(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奉柘公路825号27幢116室。
法定代表人:肖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良,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诚龙木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塘外经济园区B区32号。
法定代表人:肖岳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茂良,上海申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正标,男,汉族,1973年2月6日出生,住上海市普陀区,系该单位职工。
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8888号(亿丰置业公司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琦,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佃军,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瑞青,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奎武,男,汉族,1990年1月17日出生,住山东省昌邑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前澳家具有限公司、被告上海诚龙木业有限公司、被告潍坊亿丰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孙奎武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16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0元,减半收取3800元,由原告天津市南洋胡氏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