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苏06民初236号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耀,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路,江苏高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宜家乐超市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
法定代表人:程丰。
被告:南通宜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学田分公司,经营场所所在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负责人:程丰。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通宜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南通宜家乐超市有限公司学田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
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酒集团贸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