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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树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6知民初100号
案件名称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鹤壁市淇滨区树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5-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鹤壁市淇滨区树周食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6知民初100号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滑县新区农产品加工园区。

法定代表人:张存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磊,河南瑄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树周食品店,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州路西段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

代表人:张树周。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淇滨区树周食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4日立案。

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滑县道口义兴张烧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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