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4民初4738号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金湖人民路7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177541660XC。
法定代表人:张晓雨,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洋,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彬,江西中恩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世纪华联茂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望府路社区正荣财富中心负一楼10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2MA4M4H6X08。
法定代表人:吕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婧,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玉志,湖南仁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沙市世纪华联茂尔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
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世纪华联超市连锁(江苏)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朝阳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李卓书记员喻可妍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